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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目录 > 事项详情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责任处(科)室: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办事对象:
        省级机关、省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行业统筹单位
        法定期限:
        7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7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周林(96309—0)网上留言
        监督投诉电话:
        0571-87057086
        办理地点、时间:
        杭州市古翠路50号省人力社保大楼一楼大厅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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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
      2.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时效规定;
      3.递交投诉文书(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 备注
      1.受理和立案;
      2.调查和检查;
      3.处理和处罚;
      4.执行和结案。
      标题 发布时间 操作
      附件名称 发布时间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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