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浙组﹝2008﹞27号)第二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及时审核同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
省级各行政机关各部门处级领导职务职数增加或减少后,应及时向省公务员局申请重新核定非领导职务职数。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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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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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必要 |
处级,单位人员情况 |
1.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核表》,报“关于要求审核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函”。
2.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收件和受理。
3.经办人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4.处领导提出复核意见。
5.分管局领导提出审定意见。
6.根据分管局领导的审定意见,由经办人对申报单位提交的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核表》作出核定后回复申请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