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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目录 > 事项详情
        社保基金监督检查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机关: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责任处(科)室: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办事对象:
        社会保险各级经办机构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现场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整改意见
        咨询电话:
        傅鸿翔(0571-87056706)网上留言
        监督投诉电话:
        0571-87057086
        办理地点、时间:
        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行政中心2号楼(邮编:310025)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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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理地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该项工作由行政机关主动启动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 备注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原件或复印件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成立监督检查组织机构;

      3、形成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4、开展检查;

      5、形成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6、相关单位实施整改。
      标题 发布时间 操作
      附件名称 发布时间 操作
      问:
      社保咨询
      答:
      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口径:浙劳险[1998]43号规定,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从2006年起个人缴费比例为8%,如您3000元缴费工资基数,每月应在工资中扣240元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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