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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目录 > 事项详情
        审核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养老保险费用提留
        权力事项类型:
        内部管理
        实施机关:
        养老保险处
        责任处(科)室:
        养老保险处
        办事对象:
        单位
        法定期限:
        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管华(0571-87057816)网上留言
        监督投诉电话:
        0571-87057086
        办理地点、时间:
        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行政中心2号楼(邮编:310025)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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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2002〕45号);
          2、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等九部门联合发文《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政〔2003〕181号);
          3、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发文《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时已退休人员福利待遇所需经费提留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薪〔2005〕73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相关问题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7号)等文件。
      经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改为企业的省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应一次性提留养老保险费用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 备注
      单位改制方案 无 一份 必要
      省属事业单位改革小组办公室同意改制方案的批复 无 一份 必要
      省人力社保厅核准的提前退休人员的复函和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审核表 无 一份 必要
      单位改制前在职职工 无 一份 必要
      汇总表 无 一式四份 必要
      上年12月工资单 无 一份 必要
      102表 无 一份 必要
      单位改制有关社会保险费用提留明细表 无 无 必要 同时提供提留费用的电子文档
      退休人员改制上月 无 一份 必要
      1.对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方案报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后,改制事业单位按规定需提留的养老保险费报省人力社保厅核准。
      标题 发布时间 操作
      附件名称 发布时间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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