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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目录 > 事项详情
        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机关:
        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责任处(科)室:
        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办事对象:
        单位
        法定期限:
        60天
        承诺期限:
        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意见(如需补充材料、调查取证等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咨询电话:
        朱敏红、钮玲玲(0571—85119448)网上留言
        监督投诉电话:
        0571-87057086
        办理地点、时间:
        杭州市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11楼(邮编:310007)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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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第四条  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
      第五条第10点  职工退休年龄严格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放宽职工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职工退休前2个月,申报单位核对无误后报省社保中心审批。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 备注
      职工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必要
      职工档案 无 无 必要
      浙江省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 无 无 必要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无 无 必要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无 无 必要
      女职工办理退休时,需提供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告知单 无 无 必要
      本人选择退休年龄的书面意见 无 除上述材料外,女干部选择按工人退休年龄退休或女工人选择按干部退休年龄退休的,应提供本人选择退休年龄的书面意见 必要
      劳动合同 无 无 必要
      1、 用人单位对拟办理正常退休职工的档案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浙江省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并上报申报单位;
      2、 申报单位核对无误后在职工退休前2个月报省社保中心审批;
      3、 省社保中心受理后,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标题 发布时间 操作
      附件名称 发布时间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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