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办法》(浙人社发〔2016〕113号)
第省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罹患疾病属于省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的,应及时向省医保中心备案,,门诊治疗(含异地就医及转外门诊治疗)规定病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浙江省省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